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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如何開一家建設公司?

發問:

想請問一下有人開過建設公司嗎? 它的門檻是什麼~需要大量的資金~大筆的土地~還是認識政府官員? 還是可以先包工程來做比較快

最佳解答:

申請設立建設公司並不用什麼門檻或條件,只要資本額超過100萬以上皆可申請,更不用什麼土地還是認識什麼人! 申請建設公司跟一般公司設立的方式一樣,條文如下: ( 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二六一五0號令公布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並依其性質檢附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印鑑章之下列文件,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一、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二、 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三、 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四、 盈餘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 五、 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來源明細表。 六、 合併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消滅公司資產負債表。(如有合併銷除股份者,應另檢附合併銷除股份明細表) 七、 分割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 八、 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 九、 減資明細表。(分割減資者,應另加附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 公司申請合併、分割、增資或減資變更登記,應加附前一日之試算表。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九款之明細表,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明細表,如係依特別法規定全部以已發行股份抵繳股款者,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三條 外國公司申請增加或減少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應檢送增減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基準日前一日試算表,及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加蓋分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印鑑,經會計師於騎縫處加蓋會計師印鑑章。 第四條 公司編製之資產負債表,除本期損益有關科目帳內未經結算而於帳外調整者外,各科目所列金額應與帳冊或有關憑證記載相符。 第五條 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股款繳納之日期及金額、股款送存銀行之日期及帳戶,並檢附送金單影本,無送金單者,檢送存摺或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如公司於銀行設有專戶委託代收全部股款者,得以專戶儲存契約書(或代收股款契約)及銀行收足股款證明替代之。銀行存款與帳冊記載不符者,應編製調節表。 股款如己動用應加附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股款如己動用應加附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盈餘或公積或合併或分割增資配股明細表、減資明細表、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應分別載明股東姓名、金額及日期。 第六條 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股款種類(現金、貨幣債權、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其他財產、盈餘、公積、合併、分割)及其發行股款價額、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並載明增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資本額。 現金股款,應查核股款繳納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應核對存款憑證;如係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債權發生之原因是否確實;股款如已動用,應列表說明其用途,並核對各項憑證;股款轉存定期存款者,會計師查核報告應載明是否有質押、解約、轉讓情事。 第八條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委託人。 二、 受查核報表名稱及所屬日期。 三、 受查核公司名稱及公司統一編號。但申請設立者免填公司統一編號。 四、 會計師之查核範圍及意見。 五、 會計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親筆簽名及加蓋印鑑章。 六、 查核簽證日期。 七、 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其他解答:6103C7FB39A09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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